律师举报神州优车上市文件欺骗投资人业界
法制日报记者 周芬棉
“关于举报神州专车一事的再次声明:绝不接受威胁恐吓!”5月23日,北京律师吴学益的第二份声明直接用了这样的标题。
吴学益还一改前几日的“低调”,电话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并书面回复了采访提纲。
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优车)申请新三板上市之际,吴学益的公开举报不仅给其上市前景蒙上阴影,而且因为神州专车向警方对举报人提起刑事控告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举报人的两次声明
神州专车是一款产品,神州优车是一家公司。神州优车是神州专车的运行主体。
吴学益是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他所在的律师所已经声明举报行为与律所无关,是吴学益个人行为。
几天前,吴学益一直想把事儿压下去。“5月17日我在个人微信公号上发了举报信,几个小时后就接到了威胁电话。为了我和家人的人身安全,5月18日我主动删除了举报内容,并发表了一份说明,表示不接受采访,不再公开回应。”
这份说明目前在网上很容易查到,只有几百字。一方面说明举报信的依据是神州优车挂牌申请文件并结合相关法律和上市规则分析得出,一方面呼吁理性讨论。仅从标题《关于举报神州专车一事的几点说明》就可以看出,吴学益当时是很平静的。
但5月23日,吴学益在电话那头接受记者采访时已经很难平静:“微信删除后,网上出现了几十篇未署名的诋毁文章,对我本人进行恶毒攻击。”
“更令我感到震惊和气愤的是,神州专车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报案,控告我涉嫌构成侵害商誉罪。这是明显的打击报复!”
显然,吴学益被激怒了。
第二份声明措辞严厉:“尽管本人只是一名再普通不过的小律师,在神州专车这样的大公司面前,我的力量显得微不足道。但是,通过专业知识对存在违规风险和披露不实信息的企业进行监督,对不合规的行为进行公开质疑,本身就是一名法律从业者的责任。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本人接受一切在法律专业领域的争论和探讨。同时也正告那些对我甚至我的家人进行人身威胁的人,我会用一切合法的方式保护我和我的家人,绝不会向恶势力屈服。”
《法制日报》记者5月23日联系到了神州专车发言人杜洋。她说,5月17日神州优车已发布声明,《关于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申请文件严重违规的举报信》(以下简称《举报信》)严重失实,公案机关已受理案件,我们相信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这个事情。
那么,吴学益的《举报信》举报了什么?
《举报信》的六项内容
2016年4月12日,神州优车提交新三板挂牌申请,公开披露了《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以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吴学益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他经过详细研读前述文件,发现其中大量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严重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业务规则,神州优车不仅直接欠缺新三板挂牌的多项条件,而且构成对投资人的严重欺骗。
吴学益给《法制日报》记者发来了《举报信》原文。在其近两万字的《举报信》中,指出了神州优车存在六大法律问题:
1、对商业模式的描述存在明显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对市场份额的描述、盈利预测存在严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根本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商业模式属于非法营运,直接违反交通部和多地现行法律规定,不具备出租运营资质,持续经营存在严重法律障碍。
4、不具备任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涉嫌违反外商投资相关法律规定。
5、用工模式属于滥用劳务派遣,并存在收取三万多名司机四亿多元保证金、强迫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规的情形。
6、因非法营运被多地交通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及约谈。《公开转让说明书》对于所有被行政处罚及约谈均只字不提,属于存在“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只提及两起税收处罚案件,未涉及神州优车因非法营运被处罚及行政约谈,更对神州优车商业模式存在的巨大监管风险做出了不真实的结论。
基于此,吴学益认为,神州优车完全不具备新三板挂牌申请条件。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神州优车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存在的上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不准许其挂牌申请。
神州优车称举报失实
神州优车在5月17日的声明中称,他们读过《举报信》后发现,《举报信》中大量信息严重失实,存在断章取义、曲解相关法律法规、刻意误导公众的情形,明显是对神州优车新三板挂牌的恶意造谣中伤,企图干扰神州优车新三板的正常审核。
神州优车称,神州专车自成立以来,一贯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通过“专业司机、专业车辆”的B2C共享模式,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专车服务,赢得广大客户高度认可。在新三板挂牌申请过程中,严格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相关事宜进行了如实、详尽的陈述和披露。
声明称,“我们欢迎任何个人和机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向监管机构反馈任何问题。但是对于任何捏造事实、造谣中伤的行为,我们将坚决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随后,神州优车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向公司运营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保税分局报案,5月19日,案件已受理。
神州优车发言人杜洋说,从4月12日正式提交挂牌申请开始,已遭到许多来自网络的攻击,这次吴学益举报的内容跟之前的攻击基本类似,我们有足够的证据判断这是一次有预期、有策划的行动。
缘何“盯上”神州优车
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吴学益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他以前主要从事民商事、劳动民事仲裁案件的代理,后来有朋友建议说,现在新三板很热,发展快,建议其从事“高、大、上”方面业务,而且互联网最近也很热,因此他从去年开始将自己的业务范围转向新三板。
“对神州优车挂牌的关注,主要是以前接受过神州专车司机的咨询”。
在个人微信公众号里发布《举报信》,一是想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防止举报监督受到非法干扰,二是也希望就此与业内的同行进行理论和实践探讨,没有想到会引起广泛关注。受到威协恐吓后,一度主动删除了自己发布的内容。
他说,他希望神州专车能够拿出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举报信》中的内容进行具体的回复,也欢迎广大法律界的专家、同行从专业角度进行探讨、指正。
受理不等于立案
神州优车称吴学益的行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19日,天津滨海新区保税分局经侦大队回复该公司已“受理”。
知名刑辩律师许兰亭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公安机关的受案,就是接受了报案,意即受理,不同于立案。立案有标准,一是要有犯罪事实发生,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2,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妨碍他人正常经营活动,或导致其停产、破产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221条规定了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他说,如果《举报信》里的内容有证据支持,即使有些内容不实,也不构成这一罪名。如果完全失实,那就有可能触犯刑律。
《法制日报》记者从公开资料获悉,此前的4月13日,神州优车针对挂牌期间互联网上出现的攻击诽谤文章,已起诉两位自媒体人和两家公司,已于4月12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获得受理立案。
本报北京5月23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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