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旗下保险代理一天收到两张罚单 监管盯上网销业界

砍柴网 / 上海证券报 / 2017-12-18 09:20
国内最大的在线旅行服务平台——携程最近“有点烦”,旗下的保险代理公司一天内收到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处都来自上海保监局。罚单背后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大型互联网企...

国内最大的在线旅行服务平台——携程最近“有点烦”,旗下的保险代理公司一天内收到两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处都来自上海保监局。罚单背后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大型互联网企业潜在的寡头垄断风险,正引发保险业的高度关注。

保险机构在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时的长期弱势局面,对监管的及时性带来较大挑战。在此背景下,“建立风险平台黑名单,将不合规和高风险的第三方网络平台,通过行业自律等形式,驱逐出市场”的呼声,在业内此起彼伏。

携程罚单或许只是掀开了保险监管整治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序幕。

潜规则引来监管风暴

在罚单中,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两宗“罪”:一是2016年度在通过携程旅行网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未具体告知消费者承保公司、代理销售公司名称;二是在保险订单确认环节,未具体披露消费者所投保的保险产品适用哪家公司条款及相应备案号。

其实,监管部门“盯上”携程已有时日。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早在2016年9月初,保监部门就对保险公司展开过意外险业务书面调研,主要以各保险公司与携程的业务情况为排查重点。

据收到此份调研通知的保险公司人士透露称,调研提纲主要围绕单证管理、保费收取、费用支付、业务经营、渠道垄断等五方面的19个问题,其中有4个问题直指携程。比如,在涉及渠道垄断问题上:代理机构的报价流程是怎样,如果有与携程和去哪儿合作,竞价和招标流程是怎样的?2016年1至6月以来哪些保险公司在携程的综合费用(含手续费和技术服务费等)报价水平最高,报价水平是多少?

携程最开始引发保险监管部门的关注,源于它在航意险手续费上高抽成的潜规则以及强制搭售保险的事件。“不只是携程,机票代理点在航意险上手续费抽成比例高达保费90%以上,已经是业内公开的秘密。”

这充分暴露出,部分网络平台以保险业务攫取高额利润,以“副业”养“主业”的发展模式。它们依托用户、流量优势形成的支配性市场地位,对保险业务手续费、资金收付等进行深度掌控。这类企业原有经营领域因过度竞争,难以产生足够的利润,转而将保险业务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

携程就是这类机构的典型代表。记者获悉的一份业内数据显示,2016年,在代理销售保险领域,仅携程集团旗下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就实现代理保险销售手续费7.18亿元,加上携程科技有限公司收取近17亿元的技术服务费,携程网代理销售保险业务为集团创造了近24亿元收入。这24亿元基本都可以转化为利润。

代理销售保险带来的高额利润,已成为携程不可或缺的收入来源。这意味着,保险业务对其生存及战略的影响至关重要。“这就造成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要求,当与其完成保险销售业绩目标这一核心任务发生抵触时,就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因其在市场上占据重要地位,保险公司出于相互竞争的需要,话语权有限,难以对这类机构进行有效管控。”一位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如是评价。

业界呼吁建立“黑名单”

大型互联网企业潜在的寡头垄断趋势,之所以引发保险业的高度关注,主要被指存在三大风险。一是业务量极易短期急速膨胀,监管及时性受到较大挑战;二是保险公司业务控制权弱,难以有效管控业务品质和执业行为;三是网络金融销售平台跨行业关联,容易引起风险跨界传导。

在此背景下,“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制度,建立风险平台黑名单,从源头防范风险产生”的呼声渐起。

业内建议,首先,应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动态监测制度。通过定期报送的形式,要求各保险机构及时将通过第三方平台网销的数据和中介机构网销的数据予以报告,缩小市场技术更新换代与监管手段相对落后的差距,增强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掌握市场情况、处置风险的能力。

其次,应建立互联网保险相关行业标准。对互联网保险的销售行为、技术服务费的适用范围、管理模式、数据交换、信息安全、风险防控等相关方面建立行业认可的统一标准和指引,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化,改善保险行业的弱势地位,防止部分平台以技术服务费为名,变相收取手续费。

最为关键的是,进一步明确各主体(保险机构和第三方平台)的相关责任。有地方保监局曾在一份材料中建议:“应研究建立第三方平台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制度,形成对其合规经营的外部压力,促进其更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风险平台黑名单,将不合规和高风险平台,通过行业自律等形式,驱逐出市场,从源头防范风险的产生。”

值得注意的是,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近期在一次公开场合中直指某些OTA(Online Travel Agent)平台在代销保险产品时的违规行为。“某些OTA平台强制搭售保险产品,在流程安排、技术设置上也没有对消费者进行充分告知,或对消费者拒绝搭售服务设置了重重阻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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