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猫”再成侵权案件败诉方 被判赔腾讯10万元业界
视频聚合软件“电视猫”,又一次成为了版权侵权案件的败诉方。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电视猫”通过破坏原告腾讯公司所设置的技术措施获取知名电视剧《北京爱情故事》内容并进行播放,属于对未经授权的作品再提供,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判决其赔偿腾讯公司10万元。
这是视频聚合软件再一次被认定为构成直接侵权。在多位专家看来,该案的判决结果,凸显出之前让业界广泛争议的“服务器标准”,越来越不适用于当前新技术环境下的网络侵权模式,通过设置搜索、链接、网盘、播放器软件、云存储等新形式开展的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打击。
视频聚合软件被判构成直接侵权
记者在“电视猫”官网上看到,“电视猫”是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一款智能电视视频应用,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海量高清的影视资源,强调“服务运营方对所有影视资源并未做任何的存储及编辑操作”。
这款主打视频资源聚合的软件,与腾讯公司之间的纠纷,源自于当年热播剧《北京爱情故事》的在线播出。2015年5月,腾讯公司发现,用户在“电视猫”App客户端进行搜索、点选等操作,就可以观看和下载《北京爱情故事》在内的多部热播影视剧。
而早在2011年底,腾讯公司便拿到了《北京爱情故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腾讯公司于2016年3月将“电视猫”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
在庭审中,“电视猫”方面主张其提供的是网络搜索链接服务,从未上传或向用户提供过影视作品,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直接控制的作品提供行为;“电视猫”是通过爬虫技术抓取了“腾讯视频”或其他网站中的相关信息,从而获得有效视频源播放地址,进行链接播放。
而腾讯公司则提供证据指出,“腾讯视频”针对其视频剧集的播放地址进行了加密,只有通过密钥鉴真才能获取视频密钥;“电视猫”通过技术手段解析了应该只由腾讯视频才能生成的特定密钥ckey值,突破了腾讯公司安全防范措施,获取了腾讯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是“盗链”行为。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采信了腾讯公司方面的证据,并认定上述行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提供行为”,直接侵犯了腾讯公司对该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结合本案,从被告的行为表现看,主观上具有在其软件上直接为用户呈现涉案作品的意图,客观上也使用户在其软件上获得涉案作品,同时使得涉案作品的传播超出了原告的控制范围,构成未经许可的作品再提供,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
据此,深圳市南山区法院综合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被告侵权事件、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酌定“电视猫”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服务器标准”不适应新时期版权保护需要
本案中,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认定“电视猫”服务器上并不存储内容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的直接侵权,再一次将业界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否应当以“服务器标准”作为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依据,摆在了台面上。
所谓“服务器标准”,即以侵权作品是否存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上为标准,来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侵权作品存在其服务器上,则应承担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告诉记者,一些视频聚合平台采取深层链接的方式,使得本平台的用户能够在不脱离设链网页的情况下即可欣赏来自其他网络平台的作品;而这种深层链接致使提供服务和提供内容的类型化边界不再清晰;向公众提供此类深层链接,在法律上是否等同于直接将作品置于服务器中传播,也成为认定聚合平台是否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关键。
熊琦指出,近年来,就这一问题,不同区域和不同层级的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的法院强调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指向的是初始上传行为,而且任何上传行为均需以作品的存储为前提,因此以服务器标准作为提供行为的认定标准。另有法院则认为,深层链接客观上发挥了向用户提供内容的作用,产生了‘实质性替代’的效果,所以应视为构成提供行为。”
记者注意到,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时表示:“随着技术的发展,不经过服务器的存储或中转,通过文件分享等技术也可以使相关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以单纯的‘服务器标准’技术标准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够准确。”
“深层链接、转码链接等新兴传播手段逐步普及,使得原网络平台的作品通过深层链接而增加了一个新的获取渠道,事实上扩大了作品的受众范围。如果继续将‘服务器标准’视为唯一判定标准,则必然导致被链的内容提供者权益受损。”熊琦认为。
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表示,近几年来,法官们也在不断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随着无线互联网和云空间的发展,“服务器标准”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信息时代网络版权保护的需要。
打击非法视频聚合软件成执法重点
事实上,遭腾讯起诉,并不是“电视猫”首次站上被告席。
记者了解到,2015年8月,乐视网曾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电视猫”,发现“电视猫”未经其合法授权,避开并破坏乐视网的技术保护措施,盗链乐视网享有著作权的《道士下山》等三部视频源,向公众传播。这起案件,也是我国首例以破坏技术保护措施要求追究行为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的案件。2016年6月,朝阳法院判决“电视猫”败诉。
在此之后,爱奇艺、搜狐视频网站,纷纷以绕开、拦截、屏蔽视频网站广告为由,起诉“电视猫”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电视猫”一审均败诉。
就职于某互联网视频公司的法务人员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视频聚合软件不采购视频版权,也不架设视频服务器,往往是“借用”其他视频网站的视频资源,通过网络盗链进行播放,对正版视频网站而言,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一般而言,视频聚合软件通过破坏技术保护措施,采取盗链的方式对外播放视频,会造成权利方对重金购买的正版视频内容传播无法掌控;另一方面,视频聚合软件的存在会分走原正版网站流量,而屏蔽原网站广告的做法更是直接导致视频网站的商业模式受到冲击。”上海百事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副总裁吕长军表示。
对于通过视频聚合软件开展侵权盗版的行为,我国行政执法部门也在严厉打击。11月24日,在国家版权局召开的全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执法监管处处长赵杰在通报“剑网2017”最新战报时指出,对通过技术措施包括聚合方式进行侵权盗版的App予以打击,是今年剑网行动工作的重点,天津对“吉吉影院”侵犯著作权案作出判决、江苏侦破“迅播影院”侵犯著作权案、广东查办“手机看电视直播”App盗版案件,均为涉及视频聚合软件的大案要案。
“如果视频聚合软件仅仅是设置导向正版视频网站的链接,并不违法,但应当注意,需要完整呈现被链页面,不能破坏原视频网站所设置的技术保护措施直接提供视频内容,也不能屏蔽、拦截被链网站的广告。”吕长军指出。
(来源:法治周末 作者: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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