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8050万元,22款手机遭禁售!三星缘何惨败给华为?业界

砍柴网 / 李俊慧 / 2017-04-07 17:53
虽然华为公司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也无法侵权人侵权所得,因此,该案应依据《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专利对决三星,华为彻底胜了吗?恐怕还言之尚早。

目前已公开的华为大战三星专利诉讼,涉及中美两地至少5起案件。其中,虽然在泉州中院与三星的专利对决中,华为赢得了一审判决。但是距离判决生效可被执行还存在诸多变量。

包括:1)就一审判决,不排除三星可能会提起上诉,2)就涉案专利,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不排除被无效或部分无效可能。

不过,站在国产手机厂商与国外手机品牌对决的角度看,这个判决对国产手机厂商还是有很大的正面激励作用的。

当然,对占据全球安卓类型智能手机较大的份额的国产手机来说,该案判决对国产手机可能也会有一些影响,尤其是涉案专利所涉“长按”APP或应用图标,使得快捷入口图标处于待处理状态,可被跨页面移动或删除等。

这种操控模式或方式,在众多安卓手机中均比较常见,如果华为专利最终有效且终审胜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未必只有三星一家。

43620字。这是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诉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三星”)、福建泉州市华远电讯有限公司、泉州鹏润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等共计5家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泉州中院一审判决书的全文字数。

泉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三星公司共计22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并判决三星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搭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移动终端共计22款Galaxy系列手机,同时,三星公司赔偿华为终端公司经济损失8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0万元。

至此,这场始于2016年6月的专利侵权纠纷,历时10个月后,华为终端公司终于拿到了一审胜诉判决。

这显然是一份很有“份量”的判决:以字数估算,相当于判决文书的价值为2000元/字,而从专利价值考量,这相当于涉案专利价值约为2元/台。

事实上,横亘在华为与三星的专利诉讼大战,目前共计有5起涉及中美两地多个法院,而此案一审判决的出台,预示着华为对决三星的系列专利大战,将会陆续判决结果。

那么,在这个率先拿到一审判决的专利大战中,有那些亮点值得关注呢?华为对决的三星专利大战,后续将会走向何方呢?

华为对决三星:

中美两地涉及至少5起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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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5日,华为在美国和中国提起对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包括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华为提交给加州北区美国地区法院公开的起诉书信息显示,华为在美国起诉三星电子、三星电子(美国)和三星研究院(美国)专利侵权,涉案专利主要是涉及LTE标准的通信技术专利。

具体来说,华为在起诉书中声称三星侵权了其11项美国授权专利,这11项专利大部分都和LTE(4G)技术相关,也有涉及2G/3G技术的。

2016年6月27日,华为将三星等公司诉至泉州中院,诉称三星最新款Galaxy S7 (G9300)在内的共计16款三星手机产品涉嫌专利侵权,并索赔8050万元(含合理支出费用50万元)。

面对华为发起的凌厉专利攻势,三星也毫不示弱。

2016年7月22日,三星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亨通达百货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专利,并在其中两个案件中,分别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8050万元,共计1.61亿元。

显然, 华为诉三星侵权索赔8000万元,三星则诉华为侵权索赔1.6亿元,恰好是华为索赔金额的2倍,傲慢三星欲“反制”或“教训”华为的想法可谓“一览无遗”。

泉州涉案专利:

涉及智能手机桌面应用程序图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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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在泉州起诉三星专利侵权并索赔8050万元,涉及的专利则属于智能手机相关专利。

这项名为“一种可应用于终端组件显示的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104157.0。由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提交申请,并于2011年6月5日获得授权。

该项专利涉及在手机终端中移动组件(所谓的组件,是指例如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Widget、文件或文件夹等)的方法,属于交互(应用)类专利。

简单说,该专利技术主要用于解决智能手机桌面图标管理,通过“长按”桌面APP或应用图标,使得APP或应用处于“待管理状态”且自动显示隐藏或调用所有桌面分页,此外,允许手机用户通过“长按”+“移动”,完成APP或应用的删除或排列布局。

泉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对包括Galaxy S7 (G9300)在内的共计22款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均落入涉案专利据以起诉的权利要求范围中,因此,三星手机构成对华为专利的侵权。

三星损失惨重:

23款手机被诉侵权,22款被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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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华为公司索赔8050万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虽然华为公司无法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也无法侵权人侵权所得,因此,该案应依据《专利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

一审法院根据对全案证据的审查情况,综合考虑:

1、涉案专利属尚处于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创新程度高;

2、涉案专利属非标准必要专利,对移动终端智能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3、三星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

4、三星公司在智能移动终端制造、销售领域位居全球领先地位,所销售的涉案侵权移动终端型号、数量众多,持续时间较长,销售金额和所获利润巨大,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合理酌定赔偿数额。

因此,对华为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8000万元主张予以支持。此外,在本案中,华为通过公证保全的方式购买了23款涉案Galaxy 系列手机,其中,华为在庭审中明确放弃对未搭载涉案专利的盖乐世A5及A7的侵权主张。

虽然华为一审赢得了诉讼,但不代表判决立即生效,因为三星公司不排除上诉的可能,此外,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也尚未有处理决定,三星还有争取有利结果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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