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的搅局者不是支付宝而是财付通AA收款营销

砍柴网 / 张辰 / 2015-02-25 22:49
央视说法:微信摇一摇互动总量达110亿次,红包收发总量达10.1亿次,除夕摇一摇高峰更是达到8.1亿次/每分钟。与此同时,一共有6.83亿人次参与了支付宝抢红包游戏,收发总量...

央视说法:微信摇一摇互动总量达110亿次,红包收发总量达10.1亿次,除夕摇一摇高峰更是达到8.1亿次/每分钟。与此同时,一共有6.83亿人次参与了支付宝抢红包游戏,收发总量为2.4亿个,支付宝钱包的峰值达到了8.832亿次/分钟。

很难说2015年春晚是羊年的春晚,还是马年的春晚,尽管屏幕上,虚拟小羊活蹦乱跳的勾搭数十亿的观众,但恐怕观众的注意力还是在“马云,马化腾”的红包大礼身上。尽管全民都在其乐融融的抢着免费的红包,但是这个欢乐被AA收款给打破了。相信有部分网友已经中了AA收款红包的骗局,在全国各族人民大和谐的背景下,腾讯推出的AA收款业务却第一时间被骗子利用,变成捞取不义之财的手段。

一、搅局者的真身——AA收款

财付通“AA收款”的流程为:

用户点开微信中“我的银行卡”,进入“AA收款”。 选择“小伙伴聚餐”、“娱乐活动”等项目,输入人数、总金额,点击确定。 “向小伙伴们发起AA收款”,将其发送给AA的微信好友。 发送后,微信会收到AA收款服务号信息,用户可查看过往AA收款记录。

AA收款骗局的出现形式是这样的(伪装成红包形式):

点开以后是这样子的:

可以看到,AA收款是微信提供的均分活动费用的支付方式,但却被伪装成红包让不知情的人支付了价款。

二、它为什么会是搅局者?

微信支付通过抢红包的民俗,顺势培养微信用户移动支付习惯,本来天衣无缝的计划,却被AA收款的骗局恶心了一下,虽然不是致命性打击,但却会使原本对网络有不安全印象的用户,增加防范心理甚至是抵触心理。毕竟在骗局出现之前,很多人从来没有关注过AA收款,甚至不知道AA收款是什么东西,而骗局出现后,AA收款以骗局的形象映入用户眼中,背上了“骗子工具的标签”。这就好比学生在学校一开始被认定为是“坏孩子”,可能很难抹掉。这给移动支付的消费习惯的形成带来了阻力。

三、利用AA收款骗局构成何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如果AA收款发布者以免费发放现金形式,勾引微信用户支付财物,并于钱款收集后隐匿,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达到法定数额,即可构成诈骗罪。但问题是,很多转发AA收款的微信用户,并不知道这是个骗局而帮助骗子进行诈骗,虽然这些转发者在法律上因无犯意而不构成犯罪,但却加大了受骗者的维权难度。同时,移动互联网所带来的证据保全问题,也会让维权者头疼不已,甚至是维权成本远远高于损失。

四、AA收款能否作为集资新手段形成资金?

通过对微信AA收款的实验,发现AA收款每次最多向10人收款,人均金额最高是1000元,虽然不知道微信如此设定的目的何在,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么做的好处是避免大额资金集中,从单笔来看是避免了集资诈骗的问题,不会形成严重的国情危机(我国很注重集资诈骗的防治)。但如果是多次、多账号的进行集资收集,形成大规模资金还是可以做到的。

另一方面讲,由于微信注册时不进行实名身份验证,所以AA收款发起人的身份可以遁于无形,在N多个微信号的操作下,我相信积累起亿元级别的资金可能真的不是什么难事,地下金融很可能通过微信支付端形成资金池,并进行运作。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恐怕影子银行的问题处理起来更加困难,同时更有可能助长金融类犯罪。

五、让AA收款方式在更健康的模式下发展的法律考量

让AA收款变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武器:众所周知,我国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如果未经中止或中断,经过两年后,债务变成自然债务,法院不能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AA收款功能之一是:让不方便说出来的催款要求通过技术手段直接的放到债务人面前,微信本身作为通讯工具,传达使用者的意思表示是应该被法律所认可的,并且它的好处在于经过了第三方的路径,微信平台更像是个见证人,因此认定AA收款可以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应该是未来我国司法实践中不错的选择。 强化身份认证:对AA收款的发起人进行专门的程序认证,防止金融性质的犯罪活动。即使不能完全杜绝,也应该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提供足够的证据,降低用户维权的成本。 为全国征信系统的建立作出积极的贡献: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出现,为大数据管理社会信用提供了可能,如果微信支付可以作为征信采集点,为每一位公民进行信用服务,相信社会的诚信水平会上升很多,而不是一群中国人去外国抢购由中国代工的真品。

六、说在最后

尽管红包大战,有人得意,有人失意。但总体上,还是起到了全民参与的良好效果。最后祝愿,所有看到这篇文章的朋友:羊年心想事成,万事如意。由于文章是大年初二赶写的,多有不当之处,还望大家见谅,如果有问题想与作者沟通请添加作者微信号:zhugebeichen,并注明来意。

(声明:本观点不代表律师事务所立场,为作者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的必要分析,不视为法律意见,不产生法律意见的法律效力,如需帮助请与律师联系;著作权归作者所有,需要转载请标明出处和作者信息,否则作者保留追究侵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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