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载他人微信公众号作品也算侵权业界

/ 明宇 / 2014-12-05 11:44
9月3日消息,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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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他人作品 被判侵犯著作权

9月3日消息,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擅自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介绍,原告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被告则是微信公众账号“最潮中山”的运营方。今年1至3月间,“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的3篇文章,载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但被“最潮中山”转载,或稍加改动发送,注明“文章来源于《中山客》,由商房网采集”。

原告认为,其对上述3篇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同意擅自转载、变相抄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在其“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及《中山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的领域、受众具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并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文章改头换面在微信上推送,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为此支出了相应维权费用,故其1元索赔合理有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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