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行限额的真实目的是想插足快捷支付?业界

/ 综合 / 2014-12-05 11:42
这在业内人士看来,工行一边降低支付宝快捷支付限额,一边大力宣传其自身的快捷支付产品,显然是觊觎移动支付领域这块大蛋糕,同时也减缓快捷支付对工行在线支付业务产生的...

近期,四大国有银行与支付宝之间的快捷支付问题,随着工行、农行继续与支付宝延续合作而告终,但当初四大行以安全为由给支付宝快捷支付设限的障眼法已经失效,其真实目的已显现,安全问题是借口,自建快捷支付是目的。

四大行纷纷限制快捷支付额度,其意欲为何?虽然说这对于广大用户来说并不很能接受,但从实际来看,银行此做法既合规,同时也合理。书虫认为,限额并不意味堵死,第三方支付仍存空间,限额只不过是各方利益之间博弈的结果。

从支付宝用户的个人情感上来讲,下调快捷支付的转入额度,确实为日常的理财和转账设定了诸多的限制,意味着同一笔支付可能要分成好几天,甚至分成几个月来完成,这也就迫使用户再度使用网银支付来完成剩余额度的转账。

但是,从银行方面的权限来看,下调快捷支付的额度并不涉及违规问题,对于本行资金的流出方式和额度,需要在第三方支付和银行之间通过快捷支付绑定时的商务合作协议来确定。当初,支付宝为了绑定这些大行的快捷支付功能,在条件上不得不接受一些更为严苛的要求。此外,银行对储户的资金安全和账户支付的安全有一定的管理和监管责任,对资金的流出也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这是银行保护储户安全的责任所在。虽说快捷支付目前暂无安全问题,但在央行密集的监管政策下,银行完全可以拿安全说事。

因此,这次四大行下调支付的额度,其实也情有可原,第三方支付即便不满,也没有任何挑刺的理由。法理上看,银行的做法并没有不合法,不合规之处。

这也正说明了目前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资金的沉淀和来源渠道大多还是银行和传统金融机构,虽然在产品的渠道创新上实现了很大的跨越,但互联网金融始终未能进入资金的上游和产品的上游:一方面是现有金融体系的稳健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定位问题。

日前,工行正式推出了与支付宝的快捷支付非常相似的快捷支付的电子银行支付产品“工银e支付”,工行称,这是为方便客户日常的小额支付。

而事实上,这一产品在2011年就已问世,但当时的单笔支付限额只有500元。而升级之后的工银e支付可完成3000元以内的网上购物、转账、缴费等业务。

这在业内人士看来,工行一边降低支付宝快捷支付限额,一边大力宣传其自身的快捷支付产品,显然是觊觎移动支付领域这块大蛋糕,同时也减缓快捷支付对工行在线支付业务产生的冲击。这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难免有失公平公正。

工商银行

前两个月,随着余额宝的规模突破5000亿元,用户数超过8100万,银行业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基金产品的对抗也随之升级。四大行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先后调整了快捷支付转入的额度限制。一场快捷支付的争论就此开始。

更是在马云在来往扎堆发文回应四大行封杀支付宝后,工行回应称,快捷支付3年来一直是违法,下调限额并非打压余额宝。

而支付宝方面回应认为,快捷支付如果违法,那意味着包括工行在内的全国170多家银行一直都是知法犯法。而这场捷支付之争亦随之烟消云散。

虽然工行、农行均表示与支付宝的合作意愿没有变化,期待与支付宝更好的合作。但是国有大行的快捷支付额度均已下调,而工商银行更是将此前支付宝的快捷支付5个接口变成如今的一个,这让很多用户无法顺畅地使用快捷支付的服务,严重影响用户体验。

据了解,快捷支付从2009年就产生,支付宝平台上,快捷支付的前身是支付宝卡通。目前,包括腾讯、京东、苏宁等所有的电商平台基本上都对接了银行快捷支付的接口,在整个电商购物支付当中占比超过60%。

快捷支付是指用户在购买商品时,不需开通网银,只需提供银行卡卡号、户名、手机号码等信息,银行验证手机号码正确性后,支付宝发送手机动态口令到用户手机号上,用户输入正确的手机动态口令,即可完成支付。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 年底,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0.2 万亿,同比增长29.9%。其中,B2B 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8.2 万亿元,同比增长31.2%。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8851 亿元,同比增长42.8%。

很显然,四大行调整了快捷支付转入的额度限制,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严重不符。马云此前在扎堆中也是隐晦的用“三中全会?群众路线?两会决议?”连续三个问号来质问四大行此举与目前主流政策背道而驰。

此外,这也与当初开创快捷支付的初衷相违背,开通快捷支付无非就是看中其方便、快速的特点。四大行此举被理解为对用户资产自由支配权的严重侵害。

四大行以安全为由给快捷支付限额无可厚非,声称快捷支付违法也就作罢,可如今自己却正大力推广自己的快捷支付产品——工银e支付,这是否有失公平?或者说如那位支付宝员工唐俭所说的那样,触犯《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涉嫌不正当竞争?

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属于垄断行为。

在中国金融行业中,四大行处于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根据银行报告,2012年中国银行业累计发行借记卡32.03亿张,其中四大行的市场份额达到50.67%。已经形成了事实垄断。

四大行限制支付宝的快捷支付,同时不限制银行自己的网上银行支付。这是非常明显的打压支付宝,扶持自己的网上银行。这个行为已经明显触犯《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涉嫌不正当竞争。

对此,有媒体报道称,已有消费者不满快捷支付受限,目前以委托律师起诉某国有银行。而律师也认为,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该国有大行的侵犯。

此外,日前农行副行长李振江也公开表示,农行正筹建自己的移动支付平台,计划邀请主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嵌入系统。此外,农行还计划分别在B2C和B2B领域启动基于三农需求的直销电商平台,不久就会有互联网产品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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